求助!老爸胰腺癌4期,希望飞到上海看何裕民,值得吗?
求助!老爸胰腺癌4期,希望飞到上海看何裕民,值得吗?
各位弟兄姊妹,
老爸2012年11月10查处胰腺占位并伴肝转移,其间顺铂+吉西他滨化疗两个疗程,1月初验血造成肝部受损,无化疗指征,查憨豆资料改为特罗凯,3疗程正版特罗凯后改印度版特罗凯1瓶30粒同时口服替吉奥。期间一直每天2粒吗啡(羟考酮)
1月22日黄疸严重,作外引流,身体受损,其间一周身体非常虚弱,甚至我们都为他准备了送老衣服。
1月27日教堂两拨弟兄姊妹前来探望并作床前祷告,精神逐渐变好。
2月6日蒙主眷顾,青岛江苏路牧师孙文乐前来探望,老爸身体神迹般好转,肝功及胆指标正常,回家过了一个非常愉快的春节。
2月22日可能吃了外面的东西,拉肚子3天,后引发疼痛,2月26日加剧,吗啡加大剂量至每天8片,每4小时打止痛针。
2月27日疼痛止住,并将吗啡量减至每天6片、4片。
今天出院,老爸提出趁他现在还行(其实已经比较虚弱,上6楼都要扶着扶手)希望飞往上海何裕民处,虽然不确定一定有效,想让自己不后悔,我之前看了他的博客和讲座,对他印象不错,但后期预约时告诉我,一次医药费2万元,经济上承担不了就不要预约,引发我的怀疑,才查处网上好多对他的反面评价。
我比较矛盾,面对老爸的希望,我们值不值得跑这一趟????请赐教。
个人觉得没有意义,如果是调理身体也可以找附近的名中医了事。 何裕民是骗钱的 谢谢回复,但临床病友说有邻居肝癌是他治好的,老爸才提出去的。
青岛的中医找了两个效果都不好。 本帖最后由 五斤牛肉 于 2013-3-3 18:47 编辑
中医要两万块,太过分了。楼主可以去上海市肿瘤医院中西医结合科看看,他们的清胰化积方对胰腺癌有一定的疗效,你可以上网查查。你可以挂他们主任刘鲁明的号,他看过的病人有胰腺癌晚期长期带瘤生存的实例。 bluest 发表于 2013-3-1 22:0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何裕民是骗钱的
您不仅为病友提供非常有价值的治疗意见,还直言明辨是非,您真是一个值得我们敬重的人. 何裕民是骗子,网上好多人受骗过。 中国江苏网讯2012年3月2日,徐州市肿瘤医院中西医结合科主任医生王尧接到了徐州中院执行局的通知:法院对上海中医药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何裕民在《光明日报》上刊登的书面道歉的强制执行已经进入实施阶段。
徐州教授治癌论文遭剽窃
王尧,徐州市第一医院原中医科主任,南京中医药大学兼职教授(现受聘于徐州市肿瘤医院),是国内长期工作在中医、中西医结合肿瘤临床一线的专家。1996年11月12日至15日,他携名为《浅议“王道”和“霸道”治癌》(以下简称“浅议文”)的论文参加(广州)中国中医药学会肿瘤学会成立暨首届学术交流会,受到大会主席的好评。该文被大会收入《中医药防治肿瘤特技集成》论文集,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于1997年1月出版。后“浅议文”易名为“试述霸道治癌现状及王道治癌体会”(以下简称“试述文”)并由中国中医药学会主办的《中国医药学报》第十三卷增刊登载,时间为1998年。王尧教授在该文中不但阐明了“王道”治癌、力求患者与癌瘤长期和平共处的理论和实践体会,也指出“霸道”治癌的现状和弊端,还对国内外专家、学者推崇的机体重要抗癌机制——原发癌转移到机体其他部位时要经历的数月至数年的“休眠期”说进行了创新性论述,提出了较“休眠期”说更具积极科学性的肿瘤防治“相持期”说。2004年9月9日,王尧再次携中英文版本的“试述文”参加第二届国际中西医结合、中医肿瘤学术研讨会。
时隔多年后,尧却发现一个叫何裕民的人对自己的著作“浅议文”、“试述文”有抄袭剽窃嫌疑。从王尧提供给法庭的“原告论著与被告论文比对表”可以看出,这个何裕民的论文确实与王尧的论著极为相似。其中,2006年至今,何裕民作为署名作者或合作作者,先后在《医疗保健器具》、《现代养生》等杂志、书籍发表了《肿瘤治疗的“王道”调整》、《让癌症患者与癌“和平共处”》、《“王道”与“霸道”》等多篇文章。上述文章提出了治疗癌症的“霸道”与“王道”思想,与癌症“和平共处”、“带癌生存”等观点,何裕民《肿瘤治疗的“王道”调整》、《“王道”与“霸道”》、《治疗肿瘤应坚持“王道”的调治原则》等部分文章(该类文章以下简称A类何文)中“的确,世界上再复杂的事物也有最简单的道理,……无论对西医或中医来说都是不可取的。”
王尧认为何裕民发表的这些文章侵犯了其著作权。于是,在2010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那天,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海教授“叫冤”
——抄袭乃他人冒名所为
面对王教授的起诉,来自上海的教授何裕民先生自然也有话要说。在徐州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庭上,何裕民教授辩称一是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王尧举证的文章和杂志都是在2006和2007年发表和出版,举证期间内没有表明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相应不利后果应由王尧承担;二是何裕民的诉讼主体不适格。本案中,被诉侵权的文章并非何裕民本人发表,是别人(杨昆)伪造何裕民的身份证发表了相关的文章,何裕民已经向上海警方报警,故侵权事实与其无关。三是从实体上来看,王尧并非所有文章的著作权人,王尧所提供的各种文章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四是本案属于侵权法律关系,但本案并不满足侵权的四大构成要件。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为查明何裕民所称案外人杨昆冒何裕民之名发表文章的事实,徐州法院于2010年7月21日到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四川北路派出所进行了调查,据该派出所所长和办案人员反映,杨昆伪造身份证明一案并未由公安机关正式立案,但该派出所拒绝出具书面手续予以证实。据此法院认为:何裕民提供的报案回执单、上海市四川北路派出所的询问笔录、杨昆自书等证据材料均为复印件,且只能反映公安机关对接到何裕民报案的一个初步处理情况,不具有对外效力,并且根据一审法院到该派出所的调查情况来看,杨昆伪造身份证明一事并未得到正式立案,公安机关也未出具任何结论性意见,故何裕民提供的该类证据材料不足以证实以何裕民为署名作者的所有被诉文章均为杨昆冒名发表,何裕民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同时法院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认定王尧的文章也未超过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间,因此其提起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2011年10月12日,徐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王尧关于何裕民侵犯其著作权的诉讼主张部分成立,应予支持。判决:何裕民停止对王尧著作权的侵权行为;何裕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就侵权文章在《光明日报》刊登道歉声明(内容需经一审法院审核);驳回王尧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0元,由何裕民负担。
纠纷再起——
何裕民上海起诉杨昆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在审查了相关证据后,江苏高院于2011年3月7日作出裁定:中止诉讼,以待浦东法院判决以定真正被告主体。2011年3月4日,何裕民诉杨昆冒其名发表文章一案在上海浦东法院开庭,而在法庭上杨昆当庭反诉何裕民诬告并以提供证据证明何裕民本人就是涉嫌侵权论文作者。杨昆在其答辩状和庭审中主张涉案被控侵权文章由何裕民口头或书面最终审定通过,不是其假冒何裕民名义发表。此外,杨昆在答辩状中还陈述处罚决定书、汇款通知单、证明、杨昆笔录均系其为维持与何裕民公司的劳动关系应何裕民要求所办理。
王尧告诉记者,就在上海浦东法院行将作出判决之际,何裕民教授却突然与于3月18日以“举证困难,诉讼成本过高”为由申请撤诉,3月20日浦东法院发布裁定书准予撤诉。
于是在转了一个弯后,2011年4月20日,江苏省高院继续开庭恢复审理该案。
终审判决:
剽窃成立 停止侵权 登报致歉
庭审中针对原被告双方上诉的理由,江苏省高院认为:何裕民主张涉案被控侵权文章系杨昆冒名所发表,其并非作者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现有证据,何裕民关于其不是涉案被控侵权文章作者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其次江苏高院认定何裕民A类文构成侵权。何裕民主张,无论何裕民是否A类何文的作者,从其内容上看仅96字相同且不是王尧作品的核心思想观点,不构成著作权侵权。对此,江苏高院认为A类何文构成著作权侵权。江苏高院认定的理由是:一是王尧的“浅议文”和“试述文”发表在先;二是同样的思想可以有很多种表达方式,而何裕民在其A类文中使用的“的确,世界上再复杂的事物也有最简单的道理,欲擒猛兽有两种对策,一是进攻,一是诱其入笼,比之治乱亦有霸道、王道之别,当然还是后者事半功倍。在相持期只讲‘斗杀’无论对西医或中医来说都是不可取的”一段文字(共96字)与王尧“试述文”完全相同,甚至标点符号也是一致的,显然不是巧合。何裕民对该部分文字完全相同亦未做出合理解释;三是何裕民使用他人作品不属于合理使用情形,也未注明出处,应属剽窃行为;四是剽窃数量多少只是侵权情节的严重程度问题,不影响侵权行为的定性。同时法院也维持了一审判决何裕民B类文不构成侵权的判决结果。
2011年6月21日,江苏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徐州中级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我和我身边一位病人家属也动过找他的念头,但是看到他看病要天价,而且貌似N多城市都有门诊点,骗钱的意思足足的,决定不信这种人。 五斤牛肉 发表于 2013-3-3 18:3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中医要两万块,太过分了。楼主可以去上海市肿瘤医院中西医结合科看看,他们的清胰化积方对胰腺癌有一定的疗 ...
谢谢,您提供的信息很有用,上海还是要走这一趟的,但转去找您推荐的医生。
如果病人是我,我不会去,但病了人是我爸,他如果想去,就算买他心里安慰也去了。趁这次机会就算带他旅游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