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4周内接受过化疗、放疗、生物治疗、内分泌治疗、免疫治疗等抗肿瘤治疗,除外以下几项: 亚硝基脲或丝裂霉素C为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6周内; 服氟尿嘧啶类和小分子靶向药物为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2周或药物的5个半衰期内(以时间长的为准);
2. 在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4周内接受过其它未上市的临床试验药物或治疗;
3. 在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4周内接受过主要脏器外科手术(不包括穿刺活检)或出现过显著外伤,或需要在试验期间接受择期手术;
4. 在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7天内使用过或研究期间不能停用CYP3A4的强效抑制剂或强效诱导剂;
5. 既往抗肿瘤治疗的不良反应尚未恢复到NCI CTCAE 5.0等级评价≤1级(脱发、2级外周神经毒性、经激素替代治疗稳定的甲状腺功能减退等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毒性除外);
6. 无法口服吞咽药物,或存在经研究者判断严重影响胃肠道吸收的状况(如慢性腹泻、肠梗阻等);
7. 具有临床症状的脑转移或脑膜转移。但允许以下情况入选:无症状、病情稳定、研究治疗开始前不需要使用类固醇药物治疗满4周者(若脑转移病灶接受过放疗或/和手术,则放疗和手术需距离首次用药1个月及以上);
8. 仅适用于I期剂量扩展阶段和II期临床试验:5年内有其他恶性肿瘤病史。不包括已根治的非黑色素瘤皮肤癌、原位宫颈癌、前列腺上皮内瘤;
9. 存在活动性感染且目前需要静脉抗感染治疗者;
10. 有免疫缺陷病史,包括HIV抗体检测阳性;
11. 活动性乙型肝炎(HBsAg和/或HBcAb阳性且HBV-DNA>500IU/ml)或丙型肝炎病毒感染(抗-HCV阳性且HCV-RNA阳性);
12. 目前患有间质性肺病者(除外不需要激素治疗的放射性肺纤维化);
13. 有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史,包括但不限于: 有严重的心脏节律或传导异常,如需要临床干预的室性心律失常、Ⅱ-Ⅲ度房室传导阻滞等; 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急性冠脉综合征、充血性心力衰竭、主动脉夹层、脑卒中或其他3级及以上心脑血管事件; 美国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II级的心力衰竭或左室射血分数(LVEF)<50%; 用Fridericia公式计算的心率校正后的基线QTcF间期>450msec(男性)和>470msec(女性); 任何增加QTc延长风险或心律失常风险的因素,如心衰、低钾血症、先天性长QT综合症、长QT综合症家族史或使用任何已知可延长QT间期的伴随药物。 临床无法控制的高血压;
14. 临床无法控制的浆膜腔积液(如心包积液、胸腔积液和腹水等),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入组;
15. 已知有酒精或药物依赖;
16. 精神障碍者或依从性差者;
17. 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
研究者认为受试者存在任何临床或实验室检查异常或其他原因而不适合参加本临床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