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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试者招募(4)
研究药物:CART
CART介绍
靶向GPC3的CAR-T疗法
GPC3在70%-80%的肝细胞癌患者中呈现特异性高表达。GPC3通过影响Wnt和YAP等信号通路控制肝细胞癌细胞的增殖,进而影响肿瘤的转移。因此GPC3是一种潜在的肝癌治疗靶点。
适应症:肝癌 C 期或不适于接受局部治疗/局 部治疗进展的 B 期(
项目分期:1期
参加标准
1) 受试者已充分了解参加本研究可能的风险与获益,并签署了知情同意书;
2) 年龄18-75岁(含18和75周岁),性别不限;
3) 经病理组织学或者细胞学检查确诊的晚期肝细胞癌(HCC)患者,按照
巴塞罗那肝癌分级标准(BCLC)分期为 C 期或不适于接受局部治疗/局 部治疗进展的 B 期(局部治疗包括消融治疗、介入和放射治疗)。既往 接受过标准系统性治疗,治疗失败或不耐受(系统性治疗包括但不局限 于全身用化疗、分子靶向等治疗)
− 治疗失败定义为最近一次治疗过程中或治疗结束后疾病进展;
4) 对肿瘤组织样品的免疫组化法检测为GPC3阳性(定义为由病理标本 IHC 中 GPC3 阳性细胞比例≥25%且染色度≥1+),可接受存档或新鲜获取 的肿瘤病理样本(以新鲜获得标本为优选);
5) Child-Pugh 评分≤7 分;
6) 至少有一个可评估的肿瘤病灶;
7) ECOG 0-1 分;
8) 预期生存期≥3个月;
9) 血常规符合以下标准: ANC≥1.5×109/L;HGB≥9g/dLLT≥75×109/L
(实验室检查前 7 天内必须未接受过生长因子或输血支持);
10) 血生化检测符合以下标准:TBIL≤2.5 倍 ULN;AST 和 ALT≤5.0 倍 ULN;血清白蛋白≥28g/L,血清肌酐≤1.5 倍 ULN,肌酐清除率>40
mL/min/1.73m2(依据肾脏疾病膳食改良公式,附件 9);
11) 凝血符合以下标准:INR<1.5 倍 ULN,APTT<1.5 倍 ULN,PT 延长≤ 4s;
12) 若患者 HBsAg 阳性或 HBcAb 阳性,需满足 HBV-DNA<2000 IU/ml。
HBsAg 阳性患者必须按《慢性乙型肝炎防治指南 2019 版》[23]接受抗病 毒治疗;
13) 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血妊娠试验阴性;在试验期间及完成研究治 疗后至少 1 年,具有生育能力的受试者及其伴侣必须使用有效的避孕措 施。
排除标准
1) 既往接受过靶向任何靶点的CAR-T或TCR-T细胞治疗或治疗性肿瘤疫苗;
2) 既往接受过任何一种靶向GPC3的治疗;
3) 在单采成分血前接受过如下抗肿瘤治疗:
在14天内接受细胞毒性治疗
在14天内或至少5个半衰期内(以更短时间为准)接受过小分子靶向治 疗、表观遗传治疗或试验性药物治疗,或使用过侵入性的试验性医疗器 械治疗
在21天内使用单克隆抗体治疗
在7天内接受免疫调节剂治疗
在14天内接受放疗
4) 既往抗肿瘤治疗的毒性反应尚未恢复到美国国家癌症研究所不良事件通用 术语标准(CTCAE 5.0)≤ 1 级,脱发或 2 级周围神经病变除外;
5) 既往接受过器官移植或正在等待器官移植(包括肝移植);
6) 存在 2 级及以上的肝性脑病(根据 West Haven 分级标准,附件 10);
7) 有中枢神经系统症状的脑转移;
8) 在签署ICF前6个月内发生中风或癫痫发作;
9) 孕期或哺乳期妇女;
10) 需要吸氧才能维持充分的血氧饱和度(≥95%);
11) 经积极治疗无法缓解的完全性肠梗阻,需要临床干预的不完全性肠梗阻;需 要临床干预的胸腔积液;需要采用干预治疗的腹腔积液(仅影像学显示有胸 腹水而不需干预者可纳入);
12) 丙型肝炎抗体(HCV-Ab)、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体(HIV-Ab)任一指标筛查 呈阳性者;活动性梅毒者;
13) 有严重的基础疾病,例如:
有证据证明存在严重的活动性病毒、细菌感染或未控制的全身性真菌感 染
活动性或不稳定的自身免疫性疾病或3年内曾患且有复发可能的自身免 疫性疾病(如以下,但不局限于:自身免疫性肝炎、间质性肺炎,葡萄 膜炎,肠炎,肝炎,垂体炎,血管炎,肾炎,甲状腺功能亢进;患者患 有白癜风;在童年期哮喘已完全缓解,成人后无需任何干预的可纳入; 患者需要支气管扩张剂进行医学干预的哮喘则不能纳入);
无法控制的糖尿病;
纽约心脏协会(NYHA)分级II级或以上严重的充血性心力衰竭或射血 分数小于 50%患者;心肌梗死病史或治疗前 6 个月内出现不稳定性心绞 痛的患者;有临床意义的室性心律失常,或不明原因晕厥病史,非血管 迷走神经性或不是由于脱水所致;缩窄性心包炎、心包积液、心肌病的 患者,心电图肢体导联低电压的患者或具有研究者认为不适宜入组的心 脏疾病患者;
有明显临床证据表明的痴呆或精神状态改变;
14) 有较明显的出血倾向,如活动性消化道出血、凝血功能障碍等;
15) 被诊断为或治疗过除肝细胞癌之外的其他恶性肿瘤,但以下情况除外:
接受过根治性治疗的恶性肿瘤,且在入组前≥2 年内无已知活动性疾病; 或
经充分治疗的非黑色素瘤皮肤癌,现无疾病证据;
16) 患有需使用全身性皮质类固醇或其他免疫抑制剂进行治疗的慢性疾病,单采 成分血前 7 天内接受过全身使用的皮质类固醇激素(≥70 mg 泼尼松或等效 剂量的其他皮质类固醇)或其他免疫抑制剂治疗,除外以下情况:使用局部、 眼部、关节腔内、鼻内和吸入型糖皮质激素治疗;短期使用糖皮质激素进行 预防治疗(如预防造影剂过敏);
17) 在单采成分血前 4 周内接种过减毒活疫苗;
18) 在单采成分血前 2 周内进行过大手术,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或给予研究治疗后2 周内手术(注:计划进行局麻手术的受试者可以参加本项研究);
19) 已知对研究药物赋形剂及相关辅料(包括但不限于 DMSO 和右旋糖酐-40)过敏;
20) 任何研究者认为受试者不适合参加此研究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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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条精彩回复,最后回复于 2023-12-1 1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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