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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试者招募(10)
适应症:队列 1:既往没有使用过 KRAS G12C 抑制剂。受试者既往接受过至多不超过 2 线系统治疗。
队列 2:既往使用过 KRAS G12C 抑制剂。受试者既往接受过至多不超过 3 线系统治疗。
项目分期:Ⅱ期
试验类型:单臂
入组标准
1. 在进行任何研究相关的操作之前需获得受试者或其监护人签署的书面知情同意书;
2. 年龄≥18 岁;
3. 对于各个阶段入组的人群限定如下:
剂量递增阶段: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为局部晚期或转移的、经标准治疗失败或缺乏标准治疗或不愿意进行标准治疗、或不耐受标准治疗的,具有 KRAS p.G12C 突变的晚期实体瘤受试者。
剂量扩展阶段:
(1) 入组有 KRAS p.G12C 突变的 NSCLC。
(2) 既往没有使用过 SHP2 抑制剂。
(3) 剂量扩展阶段将分为以下两个队列
队列 1:既往没有使用过 KRAS G12C 抑制剂。受试者既往接受过至多不超过 2 线系统治疗。
队列 2:既往使用过 KRAS G12C 抑制剂。受试者既往接受过至多不超过 3 线系统治疗。
4. 对组织标本的要求:
剂量递增阶段:受试者自愿提供既往组织标本,或自愿进行组织活检。如提供,组织标本将在本研究指定的中心实验室进行入组后的回顾性分析,确认 KRAS p.G12C 突变情况;
剂量扩展阶段:
队列 1:
受试者如在筛选期提供既往 KRAS p.G12C 检测结果,则不需提供肿瘤组织样本进行前瞻性 KRAS p.G12C 突变检测,但仍需采集筛选期肿瘤组织样本(3 年内既往肿瘤组织样本或给药前新鲜活检肿瘤组织样本),在本研究指定的中心实验室进行回顾性检测,确认肿瘤组织基因突变。受试者如不能提供既往 KRAS p.G12C 检测结果,则需在筛选期入组前提供肿瘤组织样本(3 年内既往肿瘤组织样本或给药前新鲜活检肿瘤组织样本),在本研究指定的中心实验室进行前瞻性检测,确认 KRAS p.G12C 突变后入组。
队列 2:
受试者需在筛选期提供肿瘤组织样本(3 年内既往肿瘤组织样本或给药前新鲜活检肿瘤组织样本。若研究者判断受试者目前存在可穿刺活检肿瘤组织,应提供使用 KRAS G12C 抑制剂后的新鲜活检的标本),在本研究指定的中心实验室进行回顾性检测,确认肿瘤组织基因突变。
5. 预期生存期≥3 个月;
6. 受试者必须具有至少一个符合 RECIST v1.1 定义的可测量病灶。如果没有未经过放射性治疗的可测量病灶作为靶病灶时,可选择在首次给药≥4 周前接受过放射性治疗且影像学证实发生进展的病灶作为靶病灶;
7. ECOG 评分 0-1;
8. 受试者筛选期器官功能满足以下实验室指标:
a. 嗜中性粒细胞绝对值≥1.5 x 109/L;
b. 血小板≥100 x 109/L;
c. 血红蛋白≥9 g/dL(90 g/L);
d. 白蛋白≥3.0 g/dL(30g/L);
e. 肝功能:
- 总胆红素≤1.5 倍正常值上限(ULN),吉伯特氏症候群受试者胆红素≤2.0 倍 ULN;
- 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和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1.5 倍ULN(如有肝转移,则≤3.0 倍 ULN);
f. 国际标准化比率(INR)<1.3,如果受试者正在接受抗凝药物治疗,要求 INR<3;
g. 血清肌酐≤1.5 倍 ULN 或肾小球滤过率(eGFR)≥60mL/min/1.73 m2(计算公式参见附录 e);
9. 育龄妇女在进入本研究前,血清妊娠检查必须为阴性,并同意从研究开始,至研究药物末次用药后至少 3 个月内完全避孕;无生育可能的女性受试者应自然闭经至少 12 月;或筛选期至少 6 周之前经历过双侧卵巢切除、子宫切除或输卵管结扎;在单侧卵巢切除的情况下,其生育状况将通过激素水平进行确定;
10. 男性受试者,必须同意从研究开始至研究药物末次用药后至少 3 个月内采取足够的避孕措施(见附录 c)。
11. 受试者必须能够吞咽口服药物且不能有明显影响药物吸收的胃肠道异常。
排除标准:
1 既往(≤3 年)或目前患有其他病理类型的肿瘤,除外宫颈原位癌,浅表非侵袭性膀胱癌、已治愈的Ⅰ期皮肤癌(除外黑色素瘤);治疗后>3年未复发转移、目前无肿瘤存在证据;
2 对试验药物或赋形剂(微晶纤维素)严重过敏;
3 既往(开始治疗前≤6个月)或目前患有严重自身免疫性疾病(包括之前免疫抗肿瘤治疗导致的不良反应),或需要长期接受以免疫抑制剂量(泼尼松>10 mg/天或等效药物)全身性激素治疗的自身免疫性疾病;除外甲状腺素、胰岛素或者用于肾上腺或垂体机能不全的生理性皮质类固醇替代疗法等;
4 HIV、HBV、或 HCV 病毒筛查阳性;
5 患有活动性感染或开始首次用药前 4 周内患有活动性感染(≥2 级);
6 既往(开始治疗前≤6 个月)或现有证据表明有下列疾病:急性心肌梗死、不稳定 心绞痛、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脑血管意外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
7 患者心脏功能受损或具有临床意义的心脏疾病;
8 在首次给药前 21天内使用过抗癌药物治疗(除外针对前列腺癌、乳腺癌等的抗激素治疗,针对骨转移或癌症相关高钙血症治疗)或接受过其他临床试验药物;
9 在首次给药前21天内接受过放射性治疗或在试验期间计划接受放射性治疗。除外仅限于非靶病灶的姑息性放射治疗;
10 妊娠或哺乳期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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